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现将我省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本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会同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共同完成。本标准是在国家相关设备材料划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真实的情况和各行业有关设备材料划分的规定制订的。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联的资料寄交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今后修改。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设备与材料合理划分,规范建设项目的工程计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设备材料的划分,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和计算.
1.0.3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在编制工程建设价格有关文件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属于设备范畴的相关联的费用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对属于材料范畴的相关联的费用应按专业分类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1.0.4各专业部门或行业可依据本标准,在不违反本标准设备材料划分原则和分类的前提下,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进行具体的分类规定.
1.0.5工程建设价格文件的编制涉及设备材料划分时,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施工公司在工厂或施工现场来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中作为工艺或装置的主要材料,如: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模、压力、材质要求的阀门、器具等。
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3.1.1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本标准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
3.1.2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某些设备,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供货范围为准。凡是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
3.1.3设备应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工艺设备和建筑设备;应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3.1.4 本标准所指的设备除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外,还包括工艺性主要材料。
2 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 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
4 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
3.1.6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设备应纳入工艺设备。
3.1.7依照本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的,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3.2.1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未明确由建筑设计企业供应的设备,其中建筑设备费用应作为计算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工艺设备和工艺性主要材料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明确由建筑设计企业供应的设备,其设备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3.2.2进行工程计价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3.2.4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宜列入建筑工程费。
3.2.5由于非设备供应厂家原因的设备不完整或缺陷而做修复所发生的修理、配套、改造、检验费用应计入设备购置费。
机加工设备、延压成型设备、起重设备、输送设备、搬运设备、装载设备、给料和取料设备、电梯、风机、泵、压缩机、气体站设备、煤气发生设备、工业炉设备、热处理设备、矿山采掘及钻探设备、破碎筛分设备、洗选设备、污染防治设备、冲灰渣设备、液压润滑系统设备、建筑工程机械、衡器、别的机械设备、附属设备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
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
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容器、接触器、继电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避雷器;
成套供应高低压、直流、动力控制柜、屏、箱、盘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
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锚固件、支架等金属构件;
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
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推动炉体的拖轮、齿轮等传动装置和提升装置;
4.1.1通用设施安装工程的类别应分为:机械设备工程,电气设备工程,热力设备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管道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给排水及燃气、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
距离≥25km金属管道及其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
各类电动阀门,工艺有特别的条件的合金阀、真空阀及衬特别耐磨、耐腐蚀材料的专用阀门
曝气器、生物转盘、压力滤池、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罐、布水器、射流器、离子交换器、离心机、萃取设备、碱洗塔等水处理设备;
吸泥机、撤渣机、刮泥机等排泥、撤渣、除砂设备、脱水机、压榨机、压滤机、过滤机等污泥收集、脱水设备;
开水炉、电热水器、容积式热交换器、蒸汽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太阳能集热器、消毒器(锅)、饮水器、采暖炉、膨胀水箱;
翻车机、推车机、阻车器、摇台、矿车、电机车、爬车机、调度绞车、架空索道及其驱动装置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